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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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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3: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长江路支行

乙方:XXXXXXX担保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信用证担保;

(六)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七)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

其净资产10%的。

(三)乙方对外担保中故意出现不良情形的;或乙方在甲方存入的托管资本金未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弥补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五)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托管资本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六)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七)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八)其它将危及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本合作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已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与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九章双方的工作联系和协助义务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

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推荐信用良好的贷款客户,促进乙方业务开展和降低乙方担保风险。乙方也有责任为甲方推荐优质客户在甲方取得贷款。

第十五条甲方应积极提供被担保人的征信情况,协助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乙方为被担保人代为清偿后,甲方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帮助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担保范围等保证责任以根据本合作协议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章:或其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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