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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WTO视角解读反服贸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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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3月18日在台{1}湾省突起的反服贸运动,造成相当的影响。“服贸协议”仅是两岸间一系列经贸协议中的一种,是循WTO规则建立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而来。在台{1}湾省,围绕ECFA的程序及实体争议业已持续四五年之久;只是反服贸运动以占领“立法院”的激烈形式,将这场争端推向最高潮。欲阐明个中曲折之处,必须回顾服贸协议的来由过往。
从WTO说起:服贸协议之由来
2001年11月9日,多哈WTO部长级会议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中国的“入世”申请;两天后,“中华台北”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WTO。连同此前加入的香港、澳门,至此中国在WTO体制下出现首次“一国四席”的局面。
由于WTO多边谈判进程缓慢,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GATT1994第24条准许会员协议组成自由贸易区(FTA)或区域自由贸易区(RTA)并签订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加强经济贸易往来。
目前已签订的RTA和FTA当中,以欧洲联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为最具规模的代表,在亚洲则有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共组的“10+3”机制。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促进会员国间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环节。
台{1}湾省自加入WTO以来,由于政治经济等种种因素,仅与五个贸易量甚小的中美洲国家达成了FTA,对其出口贸易额仅占全球出口总额的0.187%。由于韩国的产业结构与产品都与台{1}湾省有相当高的相似性,台{1}湾省视韩国为主要竞争对手;若韩国产品可以自由进出10+3地区,台{1}湾省产品却必须支付额外的关税才得以进入时,对台{1}湾省产品竞争力势必造成一定的冲击。长此以往,台{1}湾省将丧失经济成长的动能,最终在世贸体系中被边缘化。
就服务业而言,据台{1}湾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经济部,过去十年来服务贸易总量之全球排名中,新加坡从第15名进步至第8名,韩国从第14名进步至第12名,日本从第4名微幅后退至第6名,台{1}湾省则从第18名退步至第27名。学者Lampton更以“累积性孤立”一词描述台{1}湾省的处境。
在此背景下,马英九政府试图从大陆市场破局,通过与中国大陆签订FTA,打入东亚“10+3”及世界贸易体系。大陆方面亦将经济往来作为对台工作的策略重心。双方遂于2010年6月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台{1}湾省于2011年5月6日致函WTO秘书处,就两岸ECFA向WTO进行早期通知。台{1}湾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在《ECFA政策说明》(2009)中强调,“推动ECFA,毫无疑问是台{1}湾省加入区域合作协定及与各国洽签FTA,重返世界经济舞台的敲门砖。”学者马准威更将ECFA形容为“台{1}湾省与国际FTA体系接轨政治关卡的除去者”。
ECFA在WTO体系下的合法性,来源于GATT1994第五条:各缔约国在正式建立FTA之前,可以签订一个前置性和过渡性的临时协议,并“在一合理持续时间内”(一般为十年)消除绝大部分及其他有关商业贸易的限制,最终缔结自由贸易区。在ECFA的框架下,包含了减除货品贸易关税障碍、减除服务贸易限制措施、促进投资、产业交流合作等若干措施。
两岸自2010年以来不断磋商,于2012年8月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于2013年6月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更为敏感的货品贸易协议尚在谈判当中,因反服贸运动的影响,尚是前途未卜。
两岸经贸现状与ECFA的抵触
由于ECFA是自WTO规则而来,且主体均为WTO成员,ECFA框架下包括“服贸协议”在内的若干个两岸协议,不仅须服从两岸法律的规范,也须服从WTO规则的规范和调整:其相关协议不可违反WTO规则,涉及WTO规则的概念的解释和适用有赖于WTO规则的解释。
两岸经贸往来并非自ECFA始。事实上,两岸间早已存在一种不对等的贸易状态:上世纪80年代开放台资进入大陆,并在近十年实现“三通”。《经济学人》杂志2009年的文章称,台{1}湾省已在中国投资数十年,统计约有超过5%的人口居住在大陆经商。向前、伍逸豪等学者指出,在台{1}湾省并未对大陆履行加入WTO的条件下,台{1}湾省禁止大陆共2194种商品输入,占台{1}湾省全部进口商品总数的20.3%;与此同时,台{1}湾省对大陆的顺差逐年升高。由于大陆在ECFA的“早期收获清单”中对台{1}湾省进行大规模让利,台{1}湾省对大陆2013年的贸易顺差达21%,计1160亿美元。
对于“服贸协议”,台{1}湾省官方做了如下评判:“大陆开放程度较高,其承诺开放80项,均超出其在WTO的开放水准。我方承诺对陆资开放64项,都属于WTO所承诺的项目,其中27项已开放,仅37项是新增或扩大开放项目。”ECFA作为过渡性自由贸易协议,其签订后若要被WTO接受,双方必须先落实当初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仅以服务贸易承诺而言,根据台{1}湾省在2002年加入WTO时所提出的“服务业特定承诺表”,台{1}湾省在“商业据点呈现”方面所作的承诺为:“除在下述特定行业列有限制措施者外,外国企业及个人得进行直接投资(设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在“自然人呈现”方面所作的承诺包括:“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得入境并居留,惟初次居留期间为三年,不过可申请展延,每次一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受台{1}湾省企业“雇用的自然人得入境并居、停留,但不得超过三年”。
上世纪90年代至今,台{1}湾省方面一直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WTO承诺进行技术性违约。该条例第11条规定,“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1}湾省地区工作,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经许可受雇在台{1}湾省地区工作之大陆地区人民,其受雇期间不得逾一年。”
两岸服贸协议中有关人员居留的条款,亦成为此次抗议运动的核心争点之一。因服务业具有显著的“在地化”特点,开放服务业必然包含着开放人员往来。本次两岸签署的服贸协议,对自然人所作的居留权限制,亦采用三年为期限,准许居留的人员范围未超出WTO承诺范围。可以说,这一条款是在遵守WTO承诺基础上达成的。
进一步而言,两岸签订ECFA十年后发展为自由贸易区时,除少数特定开放的行业外,绝大部分(90%-95%)的就业资格限制应被排除。以律师行业为例,按WTO规则,大陆律师可凭执照到台{1}湾省提供法律业务服务。但台{1}湾省目前仍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禁止大陆律师在台{1}湾省执业。若严格遵循WTO规则,《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与台{1}湾省律师法第3条(该条款规定仅“中华民国人民”取得律师资格经训练合格者方得充任律师)即必须被修正。
WTO下“一国四席”的架构,并非单纯的贸易问题。长期以来大陆方面不愿通过WTO程序控告台{1}湾省,以免与台{1}湾省平等地成为原被告。
工作,但台商赴大陆投资就是为大陆劳工创造工作机会,使得台{1}湾省劳工的工作机会减少;二是台商与高级雇员长期居住于大陆,自然减少在台{1}湾省的消费;三是ECFA或有利于石化、机械等产业,但对纺织、建材、家电、制药等传统制造业将造成较大冲击;四是从大陆的让利政策中受惠的只是资产阶级,两岸工人长期处境将恶化。民进党方面则宣称,若台{1}湾省与大陆签署ECFA,原本在台{1}湾省的生产线不但将整个移到中国,同时也会把产品回销台{1}湾省与本土企业做低价竞争,造成更多的本土企业关厂歇业,冲击内需产业的生存。将有超过400万以上工农的生计受到威胁,以农畜业为最。
通常认为,工人阶级倾向于认同左翼经济观,并支持贸易保护主义,反服贸运动中却出现了吊诡之局面:运动中最早、最明确站出来“挺服贸”的,恰恰是劳工群体,使观者不得不对台{1}湾省社会之复杂程度作出重估。
总之,在这场占领“立法院”,夺走世界媒体眼光的反服贸运动中,包含着台{1}湾省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对服贸不同的认知与诠释。
反服贸阵营中,有反对台{1}湾省当局程序不公者,有反对服贸内容者,有从意识形态出发反对自由贸易者,有借反服贸为筹码为党争者,亦有借反服贸运动塑造台{1}湾省主体性者。支持服贸的群体,亦是为数众多。
反服贸运动虽进入了暂时休整,总有卷土重来之时。两岸经贸的将来似乎已陷入难解之困局。更何况服贸之后,还有更敏感的货贸;协议签罢,还要进入具体的经贸往来。社会分歧巨大,台{1}湾省行政、立法机关的权威业已丧尽。在如此情势之下,回到WTO的框架之中,先按照双方既存的WTO开放承诺履行各自义务,再徐图更进一步的贸易往来,或是唯一的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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