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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2.第二阶段(1953—1958),互助合作运动时期。又分为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两个阶段。初级合作社阶段,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合作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拥有少量的自留地。高级合作社阶段,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标志着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完成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这个时期,由于过度强调农民互助合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忽视了农民的个体积极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脱离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
3.第三阶段(1958—1978),人民公社时期。从1958年开始,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1962年,社员宅基地也正式纳入了集体所有的框架,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这个时期,由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未能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第四阶段(1979年以后),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村土地实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为了放活经营权,一方面不断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1984年延长到15年,1993年再延长至30年,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长久不变。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土地流转制度,1988年修正的《宪法》,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对农地流转的原则、主体及形式做了具体规定;2007年《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模式流转;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同时,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各地实践
近年来,为解决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资源稀缺,有效节约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化集约化经营,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各地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双放弃”+“两股一改”的成都温江经验。
2006年以来,成都市温江区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以“双放弃”和“两股一改”为切入点,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探索。
1.“双放弃”。即对自愿申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享受购房、社保等优惠政策,同意集中居住的转为城镇居民。实施步骤为:第一步,由区政府按照“三靠近”原则(靠近中心城区、场镇、产业聚集区)确定集中居住点,由区国有城投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资金进行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第二步,审核确定符合跨区域集中居住条件的农民;第三步,实施土地补偿、办理农民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进行跨区域集中居住;第四步,对放弃的土地实施分类处置和经营:对规划区内、符合预征收储条件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其余的由当地的农业公司统一管理,村(社区)集体经营。通过“双放弃”,能让农民获得包括经济补偿、居住用房、商业用房、社会保险、转移就业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2.“两股一改”。即集体资产股份化、集体土地股权化和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内容为:第一,集体资产股份化,以农业合作社或组为单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成员的“农龄”为计算依据,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净资产进行折股量化;第二,集体土地股权化,以农业合作社或组为单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计算依据,对集体土地进行折股量化;第三,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股权量化到人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社区型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监管有力”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制度。合作社成员取得的资产股和土地股,有集体资产、集体土地“按份共有”的产权,并按股分配收益,让农村资产产权和集体土地产权明晰化,有效保障了农民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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