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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管理:含“工伤概不负责”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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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含“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后,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 案情】
  农民工陈明远离家乡来到天宇建筑企业打工。经双方协商,企业支付给陈明的工资报酬是每月 500 元,吃住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其它问题企业一概不管。为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特别注明“伤亡自负,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限为一年。
  天有不测风云,陈明仅工作了 10 个月就不慎在工作中受伤。企业送陈明到医院治疗预付押金 3000 元,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 6895 元,治愈后留下双手指残。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四级。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除已付 3000元外,再不负担陈明的医疗费用。由于有“生死合同”在先,陈明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但由于陈明失去了劳动能力,其生活越来越困难,回家后的陈明在亲属的陪同下又回到企业,“出尔反尔”地要求企业给予生活帮助,企业拒绝了陈明的要求,陈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案例分析】
  这则案例涉及到劳动合同中工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劳动者和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雇主的坚持下或雇主单方拟就的格式合同中,常就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约定免除雇主责任的协议条款。比如,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有“被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招工登记表上也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在工伤中免除雇主责任的协议条款就是“工伤免责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劳动法》第 73 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 18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不论当事人是否是自愿与雇主约定“工伤概不负责”,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雇主约定工伤事故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人身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88]民他字第 1 号)中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所以说,即使雇佣单位作出了“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约定,一旦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因工致伤残的,雇佣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签订劳动合同条款,这些条款都是有利于用人单位,比如说职工加班加点而不付加班费,无故剥夺劳动者休息时间的,设定一些不合理条款克扣工资的,或者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不用货币发放,而是用实物发放的。从法律上来讲,虽然合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这种合同是用人单位在利用自己的优势跟处于弱势、毫无讨价还价能力的职工签订的,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因此只要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道德或限制劳动者权利而排除用人单位基本义务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劳动合同中这类“生死条款”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种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也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
 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本案中,当劳动者陈明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权据此拒绝赔偿,劳动者有权享受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
  【 律师总结】
  对于企业来说,不可抱有侥幸的想法,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条款。对于劳动者来说,则要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本案中的合同条款由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批示而归于无效,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肯定了这一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劳动合同中这类“生死条款”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种规定不符合社会公德,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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