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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公办中小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16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1800元。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的费用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15元。
市教委
义务教育住宿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公办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
免费提供住宿
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住宿标准提供
市教委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免费提供营养午餐
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午餐标准提供。
市教委
学前教育资助
在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市户籍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幼儿所在幼儿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按实予以免除。
市教委
义务教育资助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代办服务性收费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市教委
普通高中资助
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免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相应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一般高中1800元/年、区重点高中2400元/年、市重点高中3000元/年、高级寄宿制高中4000元/年);民办高中按高级寄宿制高中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4000元/年)。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
市教委
普通高中助学金
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国家助学金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市教委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在籍在沪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
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免除学费、书簿费
免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免书薄费:根据每人每学年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400元至600元。
市教委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学生
提供助学金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年学制学生可享受两年,四年学制学生可享受三年。
市教委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
在本市所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助学金
本专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500-3500元范围内确定。
市教委
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牵头负责单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救助金
补足至人均生活费1070元/月。
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对象
提供基本物质帮助和生活照顾等服务
日常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市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
本市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灾后12小时内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一般以提供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提供实物或基本生活条件
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市民政局
医疗救助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市户籍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患病治疗人员
提供医疗救助金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和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享受门急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其中住院医疗救助: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自负医疗费(含门急诊)按100%救助;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和散居孤儿,自负医疗费按9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3万元;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自负医疗费按8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3万元。
市民政局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救助金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市民政局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
提供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
根据医保部门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
市民政局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个人
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执行。
市民政局
法律援助服务
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案件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人员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执行。
市司法局
孤儿养育
父母死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免费提供孤儿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服务
社会散居养育1800元/月;儿童福利机构养育2000元/月。
市民政局
困境儿童保障
因自身残疾陷入困境,因家庭经济贫困陷入困境,以及因监护缺失或遭受监护侵害导致陷入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重点落实监护责任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1800元/月。
市民政局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对生活在本市郊区农村,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农业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出国或一方外出务工、出国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职责,加大教育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民政局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且有家庭成员身故者
免费提供本市范围内普通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冷藏、普通炉火化遗体、骨灰寄存等服务;提供低收费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殡仪服务根据补贴项目内容按殡仪馆实际收费结算。节地墓葬和寄存格位给予一定补贴。
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牵头负责单位
社区居家照护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居家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护服务
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1/T461-2009)、《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民政局
机构照护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提供机构照护服务,以生活照护为主,医疗护理服务为辅
按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补贴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件,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根据经济状况困难程度认定结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用于支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
机构养老服务费用。
市民政局
老年综合津贴
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
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
65-69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牵头负责单位
阅读服务
全体市民
免费提供书刊借阅服务
全市人均藏书量达到2册、人均新增藏书量达到0.13册。街道乡镇图书馆平均藏书量不少于3万册(件)。公共图书馆每天向市民开放,市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区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3小时,街道乡镇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6小时。
市文广影视局
收听广播
全体市民
免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16套广播节目。
市文广影视局
观看电视
全体市民
提供电视节目
通过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提供不少于64套标清数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7套标清电视节目。
市文广影视局
公益电影放映
全体市民
提供公益电影放映服务
依托公共文化机构为全市城乡居民每年提供总量不少于1万场的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为每个行政村每月提供不少于1场的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市文广影视局
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开放
全体市民
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向市民开放,统筹利用居村委会综合文化活动室、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方便居民就近参加各类群众文化活动。
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天向公众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
市文广影视局
展览展示设施开放
全体市民
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国有博物馆、国有美术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每个博物馆常年设有1项以上基本陈列,每个美术馆每年举办专题展览不少于2次。
市文广影视局
文化配送服务
全体市民
提供艺术普及、文化教育、活动指导、文艺演出、信息服务等公共文化内容配送服务
全年市级公共文化配送文艺指导不少于4万课时,区级配送总量不少于2万课时;全年市级公共文化配送文艺演出不少于2000场,区级配送总量不少于2000场;全年市级公共文化配送文化讲座、艺术教育活动等(艺术导赏、展览展示、特色活动)不少于1200场,区级配送总量不少于1200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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