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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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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5: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完善工作程序,确保认定管理工作合理、科学、高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省级认定机构组成。成立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成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同时确定一名办公室成员和一名联络员。

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山东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和复核等管理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并管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的材料受理、专家评审等管理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申请时间与批次安排。自2013年起,每年的复审

申请受理和认定申请受理各安排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网上受理截止时间到每年的4月20日,书面复审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网上受理时间截止到每年5月20日,书面申请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截止到6月20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申请更名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0日,更名材料一式2份,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

三、认定工作流程

(一)网上材料受理。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络系统上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以下同)申请名单在网络提交截止时间第二天按属地原则反馈给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二)市级部门形式审查。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认定申请(复审、更名)名单后,应及时将受理的企业书面申请材料送当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各一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材料留存各部门)。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反馈

给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申请认定(复审)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上报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2份为书面材料,l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

(三)书面材料受理汇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市(或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申请受理汇总,并将申请汇总情况通报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专家评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的推荐名单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会议,从高新技术企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将专家选取情况通报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每组评审专家圭7名专家组成,其中5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技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查、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定(见附件2、3)、6项认定条件的相符性审查以4项指标的定量评价;财务专家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企业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理性,中介机构的资质等。专家组在审阅申请材料形成综合意见后,向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讲评评审情

况。

专家评审会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意见的汇总,并通报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研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后25个工作日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确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起草文件送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送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签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文件。

公示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行文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查实处理。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会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文件,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公章)。

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省国税、地税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上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并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优惠落实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五、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表》一式六份(见附件4),由市税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省级税务机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按规定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等进行专项审计,最终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工作指引》规定的资质、较强的专项审计能力、良好的信誉,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计工作。中介机构复核专项审计不再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

经复核仍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表》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经复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六、监督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发现业务主管部门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发现中介机构违规的,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

(一)工作例会制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相关事宜。

(二)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遵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执行。

(三)山东省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山东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含复审、更名)、受理、评审、公示工作在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网址:http://http://www.doc.oiuq.com/doc/7d8c91c9f7ec4afe04a1dfcb.html 。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邮政编码: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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