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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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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22: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   编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
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
一、合同价款:
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
二、经济支出:
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
三、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
四、工期:
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
五、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
六、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
七、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
八、施工现场:
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
九、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
十、不可抗力: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
一、赔偿金:
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
二、质量缺陷:
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共24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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