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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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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4: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洗煤厂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厂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洗煤厂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工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厂区预防道路扬尘常态化管理实施细则》。

1、加强洗煤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工作

成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自觉守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1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1.1.1 组长:赵亮(常务总经理)

副组长:汤厂长(芬雷公司)

成员:伦凤鸣王庆春李英敏方元元

1.1.2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每个季度(或临时)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1.1.3公司安全部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公司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1.2 环境管理的主要职责:

1.2.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公司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1.2.2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公司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1.2.3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1.2.4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2.5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1.2.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重点:厂区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生产循环水不外泄,辐射源不被盗、厂区绿化等。

1.2.7组织厂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厂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1.2.8积极开展ISO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绿色厂区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良好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1.3环境保护责任制

1.3.1公司常务总经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定环境保护措施。

2、组织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协调实施;推广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

3、对照环境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各部门,责任到人,全面落实。

4、抓好污染治理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

5、制定科学合理的环保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严格考核。

6、逐步消减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量,各种污染排放均严格执行高标准,不出现超标排放现象。

7、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抓好项目立项、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研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8、推行实施清洁生产工艺、节能降耗,提高我矿综合效益,实现建设新型绿色洗煤厂的奋斗目标。

9、负责监督全公司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有害物质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推动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1.3.2安全与环保部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环保工作的决议,并对全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研究制订全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订全矿环境保护目标,研

究起草夲矿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三废”治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组织“三废”项目方案审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5、掌握全矿“三废”治理情况,建立建全企业环保档案;做好环保排污申报工作。

6、研究制订全矿环境保护宣传教肓工作的计划,负责管理全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全矿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教肓工作。

7、积极推广国内外环保先进经验和技术,组织开展环保科研。

8、负责全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污染控制工作,研究起草组织实施废水、煤尘、废气、固废、噪音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

9、督促检査“三废”治理装置和主体设备,消除跑、冒、滴、漏,杜绝“三废”超标排放。

10、负责检査全矿污染治理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定期对生产、生活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1.3.3兼职环保员责任制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及公司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2、将上级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与本单位经济指标挂钩,进行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3、积极推动治理环境污染,坚持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各项环保资金。

4、编制环保长远规划和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领导经批准后,进行督促落实。

5、监督检查基建项目执行“三同时”和现有污染治理情况。参加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投产项目验收。

6、制定环保科研规划,参加环保科研项目的技术鉴定和推广工作。

7、联系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搞好指标考核工作,对不达标提出合理整改方案。

8、处理厂内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

9、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遵章守法水准。

10、总结推广环保工作经验,交流环保情报信息。

11、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厂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12、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

13、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14、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5、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1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17、监督检查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18、组织公司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1.3.4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1、宣传贯彻国家环保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做好环保宣教工作。

2、组织制定本部门环保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书。

3、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部门环保的工作及环保设备的运转管理工作。.

5、做好本部门生活及工业垃圾和绿化管理工作。

6、严格控制本部门的“三废”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7、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向系统外排放废水。

9、做好本部门控制扬尘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2.、强化环保宣教培训工作。

提高全员对洗煤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开展全员参与保护环境、管理环境和监督环境的活动;形成一个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2.1国家环境保护知识、法规、标准,的培训。

2.2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环保动态,重点环保污染源情况介绍等。

2.3对环境污染源的整治及管控措施;公司保护环境项目及效果评价等。

2.4环境保护工作考评。

3 环境监督管理

3.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3.2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厂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3.3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3.4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3.5 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3.5.1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

3.5.2从公司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3.5.3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

3.6 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月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考核,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考评兑现。

3.7 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省、市及上级总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4 环境污染防治

4.1 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

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4.2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4.3 水污染的防治:

4.3.1生产用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绝不能向系统外排放。提高洗煤水的重复利用率,洗煤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4.3.2加强对现有循环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达标。

4.3.3各堆场产品煤要及时用苫布遮盖,防止雨水浸泡污染雨水,并要不断完善排雨水管网,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和处理,减少受煤污染雨水的流失。

4.3.4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害废水:禁止向海边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4 大气污染防治;

4.4.1积极推行使用港务局集中供热或使用电取暖;为减少大气污染,公司已使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用于洗浴热源,废弃用燃油锅炉加热洗浴用水,开创使用清洁能源新篇章。

4.4.2对生产原煤、精煤、中煤、煤泥、矸石、道路、运输等要采取防撒落、防扬尘、防自燃措施;以防撒落、防扬尘环境污染为整治重点。如图

4.4.2.1运输车辆要加盖蓬布(蓬布必须盖在马槽周围10cm以上),或者车厢不要装载过满;以保证车辆行驶中少撒落或不撒落。如图

4.4.2.2各产品场地作业时要勤清理地面,保持场地地面清洁。如图

4.4.2.3厂区道路配备专职清洁工负责路面清理和监督工作。并在厂区出入口及管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4.4.2.4各堆场负责调度要经常检查堆垛是否有自燃迹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燃。

4.4.3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4制定厂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闲地种植花卉、草坪、植树等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4.5 固体废物污染防止:

4.5.1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煤泥,必须堆放到固定的场地,不得随意倾倒。

4.5.2对矸石、煤泥堆放场地,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

4.5.3积极开展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变费为宝。

4.5.4对生活垃圾(包括食堂、浴室产生的垃圾),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负责处理;随时用车带出港外扔到垃圾箱。不要随处乱扔或形成垃圾堆,影响工厂环境。如图

4.5.5工业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不要随地乱放;经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由港清洁部门(协商缴纳卫生费后)运走。如图

4.6 噪声污染防治

4.6.1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4.6.2厂区内噪声污染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4.7生态污染防治:

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4.8 放射性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及辽宁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规定详见公司《选煤安全规程》。

4.9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5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另行编制)

5.1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5.2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公司安全部(环境管理部门)或港务局环境管理部门申请,同时抄送区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5.3 当发生泄露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 奖罚

6.1公司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2 违反本细则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予以恢复正常使用。

6.3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6.4 违反本细则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害废水,或向海边倾倒工业废料、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15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6.5 违反本细则规定,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6.6 违反本细则规定,运输车辆造成路面较为严重散落物的,对司机处罚50—500元的罚款。一个月内,如果一个车队内有车辆三次以上被处罚的,处该车队300元以上罚款(每超一次车辆受处罚,则单位增加100元罚款)。

6.7对拒不交罚款的单位及个人,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或予以辞退。

6.8奖罚由安全与环保部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公司财务部专用账户,并用于环保奖励和造成环境被破坏整改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营口浩通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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