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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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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5: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承担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促进美好安徽和生态强省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全省“国控”企业和涉铅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评价依据

1、《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文件);

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三、评价周期及时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上旬完成。

四、评价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指标。

被评价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的制作或者获取,以各级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为基础,并参考以下信息:

1.经核实的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2.公众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

3.经核实的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

五、评价指标及等级

省环保厅委托省环保联合会依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和采集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确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90分—100分)、环保良好企业(80分—89分)、环保警示企业(60分—79分)、环保不良企业(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省环保联合会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申报和评价程序

从2014年开始,16个省辖市各安排1-3家国控企业参加评价,评价2013年度企业发生的环境行为。

从2015年及以后,凡是被列入评价计划的企业应向省环保厅申报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信息。

(一)申报程序

1. 下达通知。省环保厅下发拟实施的环境信用评价计划,各市环保局根据计划分批向相关企业下达申报通知。

2.自查自报。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照评价指标,依据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报书》,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在市环保局初核。

3.核实补充。各市环保局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信息,连同初评建议上报省环保联合会。

4.材料受理。省环保联合会应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申报资料完整的,出具申报材料受理单。对申报材料缺少相关内容的,应制作申报材料遗缺清单告知企业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不予进行初审。

(二)申报材料

1.《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报书》(一式5份);

2. 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

3. 上一年度例行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设施基础资料及运转台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5.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复印件(列入参保计划的企业)。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分为初评、复核、终评、备案四个环节,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指导省环保联合会严格履行评价工作程序,确保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初评:省环保联合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报书进行审理。经专家组审理有疑义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对。专家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逐项评分,并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报省环保联合会研究确定。

初评意见将及时反馈给企业,并通过省环保厅和省环保联合会网站公示15天。

2.复核:被评价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省环保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初评意见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省环保联合会在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报告省环保厅。省环保厅负责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3.终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环保联合负责将评价过程及结果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评价结果,并确定终评意见。

省环保厅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终评意见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环保厅网站、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报纸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4.备案:省环保联合会在省环保厅确定参评企业评价终评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样本等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监局,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通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5.标牌与证书:参评企业的最终评价结果确定后,由省环保厅颁发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由省环保联合会负责制作和发放。

七、评价动态管理

(一)省环保厅和省环保联合会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档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同步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二)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凡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省环保厅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凡是受到“一票否决”(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处理的,省环保厅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省环保厅收到企业的申请后,交省环保联合会在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经核实,企业整改信息属实的,省环保厅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档案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向社会公开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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