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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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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5: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细则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统称:认定机构)、组织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财务中介机构)。

协调指导小组由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组织推荐机构设在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是指认定机构认可的协助受理申报材料并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的机构,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设置一家;财务中介机构是指经认定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机构对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职责

(一)认定机构

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并对认定(复审)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重庆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

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的认定与考核;

5、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二)组织推荐机构

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咨询受理中介机构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四)财务中介机构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相关办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收入以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

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应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9月1日-9月30日,申报后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doc.oiuq.com/doc/35047e01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31.html )进行注册登记。

.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在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后,将企业申报号反馈给企业。

3、企业根据获得的企业申报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给认定机构的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给组织推荐机构初审,纸质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查认定

1、材料初审及推荐。组织推荐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应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其它区域的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到咨询受理中介机构。

2、材料受理及核查。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汇总报送认定机构办公室。

3、复核及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复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4、报批。认定机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参考专家评价意见,研究提出本批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上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备案

经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 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新申报认定方式进行,通过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交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认定管理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需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出具的更名申请;

(四)企业申报推荐部门(初审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

报告。

认定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意见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原《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06〕1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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